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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损害重建赔偿
房屋损害重建赔偿新建完工的房屋,由于对方过错,导致该房屋成为报废工程,本人主张房屋价值损失与房屋重建费等都由对方承担。对方答复只给拆除费重建费,说房屋价值损失与房屋重建费是重复关系,房屋价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正当理由不予赔偿。 请问老师:房屋价值损失与房屋重建费是重复关系吗?房屋价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正当理由吗?本人认为(当然不一定正确)房屋重建费是恢复原状所需费用,而房屋价值损失才是直接损失,请指正!谢谢
地区:山东-东营 分类:行政法律-国家赔偿 提问时间:2016-02-28 10:35:22
提问者:1456626455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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